药品生产企业
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2007年07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企业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企业授权一名高级专业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药品质量和成品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在广东率先启动这项制度试点。
根据这项制度,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要对药品质量负责,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力。大到成品放行的批准,小到某个关键原辅料的采购,或是生产各环节中某个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凡是有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的活动,受权人都可以做出决定或行使否决权。
受权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并经过培训,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权人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据了解,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当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