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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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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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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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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关于实施工商银行上海地区 银证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的公告
    2007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部”)根据《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将与工商银行共同对我部工商银行上海地区银证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的批量转换。为确保客户证券交易、资金划转的正常运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批量转换是指:已开通我部银证通,且经我部与银行数据核对无误的客户,我部将与工商银行对其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批量转化成功的客户,可通过我部或工商银行提供的各种方式进行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资金转帐,将资金从客户银证通业务所对应的银行同名结算帐户转入我部为其开立的资金帐户并进行证券交易。

      二、实施批量转换的客户范围:已在我部开通银证通的人民币规范账户客户。

      三、实施批量转换的日期:2007年7月28日

      四、批量转换实施后客户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符合我部规定条件的客户,国泰君安证券将自动为客户开立同名资金帐户,请客户在我部规定的期限内,至我部办理第三方存管三方协议的签约和资金帐户确认手续。地址:上海江苏路369号1208室。

      2.转换成功后,客户必须通过国泰君安证券或者工商银行提供的银证转帐功能将证券交易资金从银行划转至国泰君安证券后,方可进行买入证券交易。

      3. 为方便客户正常进行证券交易,转换成功的客户在办理签约和确认手续之前,可以通过国泰君安证券或者存管银行提供的银证转帐功能进行转帐。如果客户进行了银证转帐操作即表示客户已对其资金帐户进行了确认,客户应对通过该资金帐户进行的所有资金转帐和证券交易的后果承担责任。

      4.转换成功后,客户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4008-888-666电话进行银证转账操作,电话拨通后,通过“3银证转帐”进行,在输入客户帐号登录后,分支机构号选择3100。

      5.转换成功后,已开通我营业部部网上交易的客户,还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富易网上交易客户端进行第三方存管银证转帐。登陆后选择:上海分公司国际业务一部,再通过“三方存管”栏目进行。

      6.转换成功后,客户还可通过已开通的工商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银证转账操作,具体转账方式请咨询95588。

      7.为避免批量转换后客户过于集中进行银证转帐操作造成资金到帐延迟,建议客户提前到我营业部办理资金帐户开户和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

      8.在七月二十八日前,未设置或不知道券商端交易密码的银证通客户,在银证通转三方完成后,将无法通过我部提供的交易渠道进行交易,客户必须提前到我部现场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后才能进行正常交易。(解释:如果您平时用95588委托的,使用的是银行端密码.只有用券商委托电话或券商网上交易的,才是券商端密码.二者不同.)

      9.未成功转换的客户,2007年8月25日前,客户仍然维持银证通现状。我部将尽力以电话方式通知,客户应及时至我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0.有B股的银证通客户,在A股实施三方存管后,将无法通过银证通进行B股交易,请务必提前办理B股资金的银证转帐手续.

      五、2007年8月25日,我部将对所有依然保留银证通状态的客户实施非透明移行,并同时关断所有银证通通道。非透明移行后客户须到我部办理三方存管签约后,方能进行转帐。

      六、客户自行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的方式

      1.客户务必首先电话咨询我部,咨询具体的办理地点和办理方式。

      2.客户前往我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和资金帐户的确认。

      3.客户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和资金帐户确认手续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沪深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原银证通使用的同名银行卡或存折。自行办理手续当天切勿有证券交易。

      七、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后,个人客户既可以通过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方式办理银证转账业务,也可以通过已开通的工商银行提供的柜台服务、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办理银证转账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请关注我部后续公告。

      八、客户可通过我部设立的以下咨询电话咨询有关第三方存管业务:

      021-52400857    021-52400364

      地址:上海江苏路369号兆丰大厦1208室(近愚园路,地铁二号线江苏路出口)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