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16日上午10:00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4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4053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05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风险投资(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2.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非风险投资,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本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5%,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一年度可以收购、出售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资产。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累计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资产进行抵押。以公司资产对外进行抵押的,按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七十七条(四)项规定执行。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它对外担保行为。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司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上述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到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事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贷款,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05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空港企业园D04地块一期项目建设主体的议案》
空港企业园D04地块一期建设项目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建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05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