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姜振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海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芬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4.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4.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5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6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7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8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12月13日,我司与康泰纳(北京)实业公司签署了《智网通股权转让协议》,因深圳市智网通技术有限公司原计划在2007年1月份能取得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确认转让价格为34,500,000元。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署了《智网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50万元整。
因股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本年仍将深圳智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报表进行了合并。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因贷款1450万元和贷款117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分别做出如下判决:
(一)(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于2006年1月24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之后按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3477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其他诉讼费用5462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5号于2006年1月23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之后的利息:合同期限内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满后的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9606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其他诉讼费用4369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0号于2006年2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1日为¥56917.83,之后按年利率6.69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律师费人民币77830元,案件受理费35684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娟英承担连带责任。报告期内,因法院拍卖了我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的龙舟大厦,已偿还中信银行厦门分行80万元。
(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被告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1号于2006年4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0元。
(4)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及利息357170.79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元。第二被告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078.70万元,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我司、第三被告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于2006年5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7218.46元及利息人民币945364.20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520元,被告我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原告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请求判令免除原告对编号为EB2004161DYDK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额度合同》及编号为EB2004161DYDK-B1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撤消原告与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书》,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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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海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芬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