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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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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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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利息折算的份额=56/1=56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56=100,056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支付101,000元,共得到100,056份基金份额。

      (2)场外认购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总份额=(99009.90+55)/1=99064.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资金,可认购到99064.9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开户代理机构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四、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7月23日至2007年8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8月10日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已填好的《基金交易类日常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3)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5)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直销资金账户

      ①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万寿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 210101040005771

      ②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天宁寺支行(行号:298)

      银行账号:75060188000008726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直销资金账户

      ①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6510188000029157

      ②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人民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56115-00100007298

      ③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银行账号:03-492300040003043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理财中心直销资金账户

      ①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红荔支行

      银行账号:066041018002247518

      ②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理财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1-000500040005893

      ③ 户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189186610001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②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2)汇款未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网点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二)发售代理机构:中国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8月10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

      B.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C.填妥的《中国银行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D.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D.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F.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C.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基金认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3)注意事项:

      ①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②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六、清算与交割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结算机构在认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认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基金的验资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3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3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总经理:于华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包括: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副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一般代销商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限原广东证券营业部)、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等证券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高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张桔

      电话:0755-25946017

      传真:0755-25987122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82125135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