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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内衍生品市场进一步活跃,特别是利率互换交易更是如火如荼,单月利率互换名义本金总额达上百亿元,而去年月均仅三四十亿元。
随着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数量不断增长,交易机会随之增加,交易效率进一步提高,市场结构也更加完善。参与者通过衍生品市场规避了风险,增加了盈利,强大的示范效应吸引更多金融机构热切盼望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以便早日开展衍生品的交易。但是由于银监会相关规定过于严格,目前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只能是少数风控水平高、交易经验丰富的机构的专利,大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只能望市兴叹。
目前,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依据文件是银监会2004年初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对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准入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些条件可以实现,但是有的条件却不易达到:比如“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国内银行间市场2005年推出的第一种衍生品———远期交易距今不过两年,如果算上买断式回购(不知算不算衍生产品)距今也不过3年。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要求,看来,这样的主管人员恐怕需要国外的工作经历。另外,衍生产品业务人员———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模型研究人员由于不得兼任,至少4人。也就是说,要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人员配备上最低需要4人(交易主管可以兼任交易员)。
上述规定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困境:在参与衍生品交易之初,必须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交易数量和交易频率可能比较有限,能体现出的收益恐怕更为有限。而为了获得交易资格,又必须满足人员配置的要求。大张旗鼓地聘请交易主管并且安排4个专职的业务人员从事刚刚开始的新业务不啻为另外一种冒险。
诚然,衍生品交易存在的风险可能大于基础产品,银监会作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更多地考虑到风险的防范,但该规定无意中陷入了“一刀切”的偏颇。衍生产品的种类很多,蕴含的风险类型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风险,还有大小的区别。所以,对于不同的衍生品种,如果能够规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可能更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
另外,是否可以借鉴目前央行确定信用拆借额度的原理,按照相关指标来确定不同金融机构可参与的衍生品品种、限额以及风险额度。这样,不仅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满足符合条件的机构的需求,更可以促使参与机构从相对简单的衍生品交易中积累经验,逐步向复杂衍生品过渡。
债券的结算代理机制也可以为参与衍生品交易提供参考。当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有需求而无法参与的时候,是否可以由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其参与衍生品市场。待中小机构积累相关的经验以后,再决定是否申请直接参与的资格。
国内衍生品市场的活跃和深化离不开广大中小金融机构的参与,没有广泛的市场参与者,我国的衍生品市场便无法真正做大做强,反过来也会损害现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最终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和进步。
希望监管部门能够适度降低衍生品市场的准入门槛,给广大中小金融机构参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