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政策实践可资借鉴,并有助于将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融入到国际背景之中,以尽可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第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美国的生态补偿渗透在各行业单行法里。他们认为,农业是影响生态环保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此其农业法案大部分内容都是就生态环保问题对农业的资金补偿。日本的森林法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所有者加以适当补偿,同时要求保安林受益团体和个人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也应立法先行。首先,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然后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类型先行试点,研究探索生态补偿的有关办法、标准、制度等,逐步做到规范运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第二、建立环境税收制度。1991年,瑞典根据产生二氧化碳的来源,率先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征收碳税。法国也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每吨碳征收150-200法郎的税,以后逐年增加,到2010年要达到500法郎的标准。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还开征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等。
目前,生态环境税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内的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很多国家都开征了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声税、注册税等,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实施,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
第三、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美国、英国、德国建立了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规定,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
在我国,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帐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第四、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同时利用市场机制使经营者能获得应有的利益。世界各国在生态补偿的模式上,政府购买模式仍是支付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例如,法国、马来西亚的林业基金中,国家财政拨付占有很大的比重。但美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等国的经验也表明,尽管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市场竞争机制仍然可以在生态补偿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来提高生态效益。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也应遵循政府和市场互补的原则,在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产权机制、交易机制、价格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资源供求的引导作用,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