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健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 起因:
2004年9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了一份编号为71040907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贷款4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为1年,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7日止。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上,第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7日止,年利率5.31%。
第二被告为担保其对原告所负之上述债务,将其为持票人、第一被告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及第三被告为背书人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292,1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编号:03072428)背书质押给原告。
贷款到期后,第二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用以质押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于2005年6月30日到期,经原告托收,第一被告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人之票据义务,导致原告享有的质押权至今未能实现。
公司现聘请有关律师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事项如胜诉对公司无影响,如败诉将会给公司造成4500的银行债务、相关利息及孽息。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发展,及时披露该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