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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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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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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7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1版)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5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如下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布。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等,主要包括:

      ●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

      ●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6)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3)、债券估值方法的第1)-4)、权证估值方法的第1)-2)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①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权益登记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定期定额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人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五)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或金葵花卡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可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交易确认通知;或投资人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份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可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人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内容。

      (七)客户服务中心

      1.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

      2.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010-65171155,按9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518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