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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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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拒绝短线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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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拒绝短线套利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对做好非公开发行有关注意事项的解析

      ⊙本报记者 何军

      

      “以上下游公司或经销商身份提前获得增发资格,进而参与非公开发行实施套利的盛宴可能不会再有了。”一位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研究员昨日对记者表示。

      他的这一判断源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详见本报昨日独家报道),根据监管函,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前有部分实施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就明确将向上下游公司或者经销商定向发行,但是这些发行对象承诺的认购股份锁定期只有12个月。比如L公司2006年11月向10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8家机构是L公司的经销商,这些经销商认购的股份今年12月初就可上市流通。截至昨日收盘,当初的发行价仅为目前市价的25%,这些经销商的账面收益率高达300%。

      根据监管函的要求,以后这类参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认购的股份锁定期至少要达到36个月。上述QFII研究员认为,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对于稳定市场预期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能提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透明度。

      除了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发行对象需要锁定至少36个月外,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入的发行对象也需要遵守这个规定。这一监管要求在最近两家操作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身上已经得到了体现。

      6月29日,国投中鲁与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正式的《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三菱会社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2150万股A股,认购股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6月15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承诺将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四川长虹非公开发行1500万股股份,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此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只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定价基准日适应市场波动

      监管函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是发行期的首日。

      “‘三选一’的规定能够充分适应市场涨跌波动,”一知名券商的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牛市中,定价基准日越前参与认购的优势越明显;熊市中,定价基准日越后参与认购的优势越明显。因此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可以适应两种市场环境。另外,把定价基准日的决定权交给上市公司可以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有利于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

      严禁信托资金参与

      针对少数外界资金借道信托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情况,监管函予以了叫停,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此前,由于部分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较市价有较大的折价,吸引了部分场外资金。由于没有定向增发的资格,这些资金就以信托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参与认购。但这些资金往往短期逐利特征明显,不利于非公开发行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