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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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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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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07-02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7月1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实际收到表决票12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做以下修订:

      1、原章程: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原章程: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对于本条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提名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修订为: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对于本条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提名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原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出现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该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4、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内,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重大投资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前述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外,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项目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

      (二)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三)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总裁行使部分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内,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重大投资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前述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外,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项目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四)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总裁行使部分职权。

      5、增加: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后各条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2007年7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8月5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20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截止2007年8月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07-02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8月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2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刊登于2007年7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7年8月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

      2007年8月3日上午9:00 -11:00 ,下午13:00 -15: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庆路21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邮编:200031,传真号码:021-64334045。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4314018,联系人:薛晓风、马志伟。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0日

      附件一:回执

      回 执

      截止2007年8月1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国海诚”(002116)股票___________股,拟参加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以下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