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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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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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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曹晖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出席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雪玉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6.3 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通”)投资3.70亿元人民币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汽车安全玻璃项目。

      2006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北京福通投资3.70亿元人民币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汽车安全玻璃项目的议案。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项目累计投入34,327万元人民币。该项目正处于筹建期。

      2)、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耀”)投资6亿元人民币在广东省增城市建设汽车安全玻璃项目。

      2006年5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广州福耀投资6亿元人民币在广东省增城市建设汽车安全玻璃项目。本报告期内,该项目投入21,811万元人民币。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项目累计投入34,861万元人民币。该项目正处于筹建期。

      3)、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海南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海南”)投资7亿元人民币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建设2条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2006年5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福耀海南投资7亿元人民币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建设2条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项目累计投入50,594万元人民币。该项目正处于筹建期。

      4)、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通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通辽”)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5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冷修改造项目。

      2006年,因熔窑使用年限到期,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通辽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5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冷修改造项目,生产线经冷修改造后熔窑的使用年限从原设计的5年延长至8年。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项目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

      5)、报告期内,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资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市合资设立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6月30日,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该项目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

      6)、本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香港”)向福耀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双辽”)增资868万美元。

      2007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向福耀双辽增资868万美元的议案。截止2007年6月30日,尚未到资。

      7)、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万达”)与MEADLAND LIMITED向广州福耀增资2,000万美元。

      200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据广州福耀汽车玻璃项目资金的需要,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万达与MEADLAND LIMITED向广州福耀增资2,000万美元的议案。截止2007年6月30日,增资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8)、本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向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增资520万美元。

      200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据北京福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向北京福通增资520万美元的议案。截止2007年6月30日,增资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及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有限公司聘请美国GRUNFELD,DESIDERIO,LEBOWITZ,SILVERMAN & KLESTADT LLP(简称“GDLSK”) 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4月1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庭号NO.02-00282)。诉讼状中就美国商务部对福耀集团出口到美国的汽车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11.80%的反倾销税的裁定的9个不公正方面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诉讼的目的是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持公道,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委派Richard K.Eaton 法官审理此案。

      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福耀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支持其中的八点,主张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福耀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福耀的倾销税率。目前,此案正在进展中。

      (2) 2007年7月,本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07)沪仲案字第0114号],裁定本公司所属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769,526.80元;支付2005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665,539.60元;2006年2月6日至实际支付完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350,265元。

      2002年6月,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建”)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厂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上海城建总承包施工。与此同时,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七建”)又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约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厂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上海城建分包给福州七建施工,上海城建按总造价的6%收取费用,该费用包括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总承包管理费,共计402万元,包干使用。2002年7月4日,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原三方签订的《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无效,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2005年2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孙亚明召集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上海城建、杨鹤明(鸣)(福州七建三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纪要第3条记载“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福耀的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杨鹤明(鸣),杨鹤明(鸣)应向上海城建提供所需的材料发票。杨鹤明(鸣)应于2月25日前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发票(经税务部门认可),不足部分委托上海城建负责处理,其所产生的5%的税费由杨鹤明(鸣)承担……”,纪要第5条记载“以上事宜处理完毕后,其后工程项目的保修及其他多余款项事宜由上海福耀和杨鹤明(鸣)自行处理,与上海城建无关。”事实上,上海福耀除支付给上海城建工程款14,618,113.20元外,其余工程款47,769,526.80元都已支付给了杨鹤明(鸣),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公司付款给福州七建和杨鹤明(鸣)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杨鹤明(鸣)和福州七建是否是实际施工人。

      本公司事实上并未拖欠工程款,现已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本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公司将根据事项发展进程及时公告。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7.2.1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雪玉

      7.2.2利润表

      编制单位: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雪玉

      7.2.3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雪玉

      7.2.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

      编制单位: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