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签发的(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传票,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与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存在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由于近期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较大,故双方在部分业务尾款结算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2006年6月20日,公司就原合作协议项下所欠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资金利息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债务,向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在该“还款承诺书”中,公司确认:截止2006年12月31日,欠付原告款项计美元19,177,546.69元,人民币12,394,764.00元,对此债务,公司向原告承诺并保证其应自2006年6月20日到2007年5月20日分12个月偿还。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原告也存在欠公司部分保证金和加工费的情况,并且双方在使用汇率和计算利息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故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14,900,028.72美元,已付款部分利息1,807,203.24美元;已付款部分汇兑损益为:7,670,334.00元人民币(1:8.29计算),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计利息:2,470,314.73美元;诉讼费、保全费等4,724,430元人民币;原告保留追索被告2007年元月1日起至公司实际付款日共欠款的利息损失的权利。
三、案件目前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签发了(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传票。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商城路618号第5、6、7、13、22(除06、07室)、26、27层的房产。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并安排资金,尽快合理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四、截止本次公告,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签发的(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传票
2、民事诉状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