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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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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0版:基金·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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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0版:基金·私募
    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面临大考
    私募监管的着力点
    声誉受到连累 私募人士痛斥非法证券咨询
    2007年度中国私募基金风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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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监管的着力点
    2007年07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邱冬梅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目前我国的很多私募基金仍以分散的、隐蔽的、不稳定的形态存在,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这无疑成为证券市场上一个巨大的危险源,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但是对私募基金讨论并不在于消灭它,而在于引导它。因为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是资本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今年3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极大地加速私募基金募集的阳光化,信托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信托关系,涉及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受益人等几方面当事人。投资人将基金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创业投资或者产业投资,投资的收益归基金分额持有人分享,亏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私募基金是否具有“专业理财、投资组合、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是甄别私募基金是否规范的基本尺度。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不透明,而监管又缺位,鱼龙混杂,不规范的私募基金占相当的比例,使私募基金蕴藏了巨大的风险。

      1.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手段主要为欺诈,大都许诺高回报或者高利息来诱惑公众投资。

      而规范的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目的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基金发起人承诺保底收益,应视为具有欺诈性质,属于非法集资,非法的私募基金。

      2.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所以规范的私募基金不应涉及固定利息。如果基金发起人许诺高额利息或者保底利息为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私募基金的监管的两个着眼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发挥私募基金的自身优势。因此,私募基金虽然无需公募基金一样的注册保护制度,但是仍受到必要限制。诸如,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做出界定: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一定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限制,对每个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额做出最低要求;对投资者的人数作出限制;限制公开作广告宣传,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