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46,425.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26日
2007年6月26日,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计26,203,524.00股)已被安排上市流通。本次为公司第二次安排限售流通股上市,上市流通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为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于1995年4月27日经鄞县东吴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协议于全资承债式转让给王加裕,同时于2007年6月28日将其持有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王加裕进行了公证,并办理变更手续,由此王加裕获得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6月12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6月2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6月26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安排追加对价: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特别承诺事项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投资”)特别承诺:持有的广东明珠法人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广东明珠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金信安投资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投资”)承诺,对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发生转让,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金信安投资及明珠投资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金信安投资及明珠投资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全部质押,金信安投资及明珠投资承诺对其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发生转让,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金信安投资及明珠投资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金信安投资及明珠投资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2、承诺人声明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财政局、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投资发展总公司、群力铸锻厂曹行分厂、温州市瓯海燎原机械紧固件厂、永嘉县胜亚阀门有限公司承诺:“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以上股东均按其承诺事项履行,没有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股改实施后至2007年6月26日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2007年6月26日,未发生过股本结构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2007年6月26日,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2007年6月26日,广东明珠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办理了上市流通手续。首次上市流通致使广东明珠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改股保荐机构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方正证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广东明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广东明珠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广东明珠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中就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因广东明珠不存在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故对大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不构成影响;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各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广东明珠的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广东明珠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上市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46,425.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6年7月26日;
3、2007年6月26日,广东明珠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26,203,524.00股办理了上市流通手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246,425.00股,是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为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于1995年4月27日经鄞县东吴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协议于全资承债式转让给王加裕,同时于2007年6月28日将其持有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王加裕进行了公证,并办理变更手续,由此王加裕获得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6,425.00股。
由于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在2006年6月12日广东明珠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未明确表示同意广东明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应支付的股改对价,由金信安投资和明珠投资承诺代为垫付。根据公司的股改方案,因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未偿还金信安投资和明珠投资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所以2007年6月26日首次流通股上市时未安排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所持限售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现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已偿还股改垫付对价53,575股,金信安投资和明珠投资同意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偿还垫付对价后所持246,42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本次申请安排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所持广东明珠246,42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4、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说明:
股改说明书中所载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股份应支付对价由金信安投资、明珠投资代为垫付,现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已偿还股改垫付对价53,575股,金信安投资和明珠投资同意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偿还垫付对价后所持246,425.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因此本次安排上市流通股份为王加裕(原地方国营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所持广东明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6,425.00股。
6、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2007年6月26日,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已被安排首次上市流通,本次是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