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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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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2007年07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所决定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将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通常应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15: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上午11:30前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中午11:30-13:00期间在指定网站披露;在上午11:30后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下午15:30后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相关证券”)从当日下午开市时起停牌;上市公司在下午15: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停牌事项的,相关证券在次一交易日的停复牌安排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时间。

      四、在下列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证券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1.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2.上市公司相关证券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的;

      4.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或本所将通过指定网站、本所网站、交易系统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相关证券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五、上市公司应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在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所报告。上市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传播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六、上市公司在8:30-15:00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的,本所当日发布的行情信息中公司相关“证券简称前缀”左起第4位将增加字母“A”的标识(详情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3)》)。

      七、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本所2006年12月发布的《证券信息发布内容变更对券商系统的技术需求》和2007年6月启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3)》(可从本所网站的“技术专栏”栏目下载)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技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交易相关软件、行情分析软件能够即时读取并通过有效方式揭示本所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的新公告标识信息、紧急停牌公告和走马灯公告等各类信息,及时提醒投资者阅读上市公司新发布的公告。

      八、各会员单位应做好关于中小企业板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通过提供公共上网平台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九、本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本所2006年5月发布的《关于在中小企业板试行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