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原财务主管一审判十年
2007年07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莱钢2亿国债黑洞案件一审结果公布。
昨日,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于德政,被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中国法院网披露的案情显示:
2003年10月21日、11月,于德政以莱钢股份公司名义与昆仑证券公司签订两份协议,将莱钢股份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及利息共计4.04亿元人民币存入昆仑证券以购买国债,后因昆仑证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为弥补缺口,于德政随后采取伪造应付工程款项等方式进行掩盖。2005年5月份,于德政又私自决定将莱钢股份公司在昆仑证券的债权转让给由其实际控制的莱芜金桥物流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2006年7月份,于德政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莱钢股份公司公款790.5万元,挪用供莱芜金桥物流公司使用,用来支付该公司受让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30%股权所需的费用。至2005年12月份,于德政从莱芜金桥物流公司领取股利及期权奖励共计208.75万余元。
此外,在于德政任莱芜金桥物流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他还私自指使他人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挪用280万元用于垫付个人贷款。
事发后,于德政伙同他人销毁了有关会计凭证。
据了解,莱钢股份2006年5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5月16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议案》。根据议案,于德政不再担任公司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