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报:该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4日收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543,6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6月27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42,0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1%,已于2007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自2007年6月27日收盘至7月24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01,5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9%。截止2007年7月24日收盘,该公司尚持有本公司股份12,651,5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651,5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接到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兴宁市财政局通报:该局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4日收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77,3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5%。截止2007年7月24日收盘,该局尚持有本公司股份17,280,2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11%,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13,97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66,317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