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至目前为止所签订的协议书为意向性协议书,协议相关内容的实施有待签订正式合同或待履行相应程序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正式实施。
今接公司经理层报告,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西玉林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贵港市中环商业广场合作意向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2007年7月30日前,甲方有权与乙方签署租赁乙方开发的贵港市中环商业广场负一楼(约2900平方米)的正式租赁协议,执行租期为十年,优先续约期十年,共二十年;甲方享有3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和12个月的免租期,第二至第四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13元,第五至第七年为14元,第八至第十年为15元;最终租金价格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二、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甲方有权利以总价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全盘收购贵港市中环商业广场(总计面积为25000平方米左右),乙方已售面积将按实际成交价在广场整体收购款中全额扣除,同时甲方必须承担乙方对该广场已售面积的相关法定承诺。
三、甲方如受让广场整体项目,有权即时拥有未售面积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商业广场项目的后期开发权力。若甲方选择以租赁广场已售面积来经营业务,并接受相应已售面积的返租协定,甲方将同时得到该项目完整的整体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权。
四、在甲方还没有签署接受该广场相关的返租协议的正式法律文件前,甲方不承担该广场的任何返租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公司在此再次郑重提示投资者,以上协议为双方的意向性协议,在双方进一步协商后,视协商情况再签署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并以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为最终的约定条件。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后期的相关信息。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