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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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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外汇投资政策 助保险资金走出国门
    2007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 黎宗剑

      

      近日,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部门顺应国内外金融发展趋势,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办法》,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打开了战略通道。

      

      力助汇率机制改革,积极开放走向世界

      (一)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近年来,由于外贸顺差和外资流入持续增加,我国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07年6月末,外汇储备达到1.3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这给货币政策调控和人民币汇率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汇率机制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调控。

      (二)提高保险机构国际竞争能力。允许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是保险业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办法》有助于保险机构引进国际一流机构的成熟理念和先进技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分散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增强竞争实力。

      (三)促进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拓展保险资产配置的渠道,引导保险机构增长方式由负债主导型向资产主导型转变,《办法》为保险产品设计、外汇保单创新创造了良好条件,有利于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扩大保险产品的广度和深度,满足国内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调整外汇投资政策,切合实际凸显新意

      (一)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总资产15%的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市场,确定购汇资金可以自由结汇,这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政策的突破,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主动进行本外币资产配置,还可以有效管理汇率风险。《办法》将境外投资主体从人保、人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公司不论中外、不分大小,力求权利一致、机会均等,为保险机构参与境外投资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拓宽境外投资范围。《办法》适度调整境外投资范围,投资市场从中国香港扩大至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类别不再局限于固定收益产品,增加了股票、股权、证券化产品等;新型投资工具更加丰富多样,实现了从点到面的飞跃。投资范围的多元化,市场竞争的国际化,能够促进国内保险机构更快地熟悉国际竞争环境,了解国际竞争规则,掌握国际投资规律,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成果。

      (三)改进比例管理方式。《办法》将按单个品种逐一规定投资比例,改为控制单一主体投资比例。这些调整,一方面为保险机构自主决定配置结构和比例,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时机、挖掘市场资源,优化投资组合,另一方面突出了信用风险管理,促使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单一主体风险。

      (四)引入市场化“优选机制”。《办法》改变 “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需求,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采取一次性形式审核,核准有关当事人资质。有关当事人取得资格后,无需重复申请。《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选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保险机构有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运作效率。

      

      健全制度与机制,强化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一)坚持制度先行原则。《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运作机制和监管要求,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将随后颁布。据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实施细则基础上将陆续发布具体品种的管理规定,形成“办法+细则+若干规定”的政策组合,为境外投资的渐进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二)确定投资运作模式。考虑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起步晚,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境外投资经验缺乏等因素,保监会着力用国际化规则解决国内问题,从运作机制入手,确立了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为主体的利益清晰、权责明确的运营架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能提高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积累境外投资经验。全球托管和外部评级的引入,能发挥外部监督公正、严明的体制优势,确保投资过程公开、透明,保证境外投资资产安全。

      (三)实施机构分类监管。分类监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监管方式,被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广泛运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刚刚起步,保险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人员配备以及管理水平各有不同。按照《办法》规定,今后能力较强的机构,可以投资的境外市场就广,品种就多,能力较弱的机构,只能先从简单安全的品种做起,这样既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活跃度和市场参与度,又能帮助保险机构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四)慎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但不能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稳定收益,运用不当则风险很大。保监会本着积极审慎的精神,稳步开放部分衍生品,为防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风险提供了有效管理手段,也为保险机构了解和运用衍生品创造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