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4月16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9,200万元,期限11个月,至2007年2月28日止,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2006年9月14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07年2月2日的违约利息为人民币2,708,518.96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费用;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贷款本金共计9,200万元,由于罚息和诉讼费用将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ST万杰 编号:临2007-044号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日、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及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起诉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件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4)请求事项:
①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2、第二起诉讼案件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5月16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第一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至2006年3月1日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一宗(共8笔),合同金额按照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70,791,974.80元,万杰高科对上述信用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开出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付款,第二被告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自2006年4月起形成垫款,截止2007年5月10日垫款合计折人民币本金59,266,680.95元,利息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59,266,680.95元(7,651,262.71美元,按外汇牌价1:7.746折算)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 500万元、利息794,830.07元(利息计至2007年2月11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另行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5,010.00元、财产保全费175,520元,共计:360,530.0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7,651,262.71美元,利息1,533,083.7美元。(利息从垫付款之日计至2007年4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2、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509.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509.74元,由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