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接到本公司第四大股东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报:该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7日收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51,1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4%。其中: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94,0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1%,已于2007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自2007年7月2日收盘至7月27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7,0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3%。截止2007年7月27日收盘,该公司尚持有本公司股份4,309,3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2%,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6,82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92,554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接到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兴宁市财政局通报:该局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7日收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43,4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1%。其中:自2007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条件至7月24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77,3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5%,已于2007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自2007年7月24日收盘至7月26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47,7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6%,已于2007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自2007年7月26日收盘至7月27日收盘,售出本公司股份“广东明珠”(6003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18,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0%。截止2007年7月27日收盘,该局尚持有本公司股份11,714,2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5%,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13,97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229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