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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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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擦亮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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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擦亮双眼
    2007年07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主要经历: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金融证券部负责人。目前担任数十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作为上海证券报维权315热线的维权志愿团律师,笔者在历次值班中均遇到不少投资者关于购买所谓“原始股”而受骗上当的咨询。这些投资者当中不乏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极端者倾其所有甚或向亲友举债,其风险承受力极其脆弱,然而他们却很容易轻信“高回报高收益”的美丽谎言。每次面对这些投资者的控诉,在回复他们个别咨询后,更感到我们的维权方式应通过有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使更多的投资者及早认识此类投资行为的风险而防患于未然。在本文中,笔者将从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风险的防范措施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些基本常识,希望能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二、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受到的损失将自行承担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者在面对“原始股”的诱惑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将自行承担损失。

      三、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现阶段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因此,为防范风险,公众投资者应尽量将证券投资限制于上述场所挂牌交易的证券。

      四、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公司或其驻华办事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等名义出面,未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违规从事证券买卖代理业务。《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因此,为防范风险,建议投资者仅通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买卖上市证券。

      五、投资者遇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对措施

      投资者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我们欣慰地看到,非法证券活动的猖獗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14日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以及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国务院也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进行了整体部署,目前已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此外,前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及特征,曝光典型案例,揭穿骗局骗术,提高广大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衷心希望并有理由相信,在监管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证券投资环境的同时,投资者亦能够逐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和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