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广告
  • 4:财经要闻
  • 5:观点·评论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特别报道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环球财讯
  • 17:专版
  • 18:专版
  • 19:专版
  • 20:专版
  • A1:市 场
  • A2:基金
  • A3:金融
  • A4:金融·机构
  • A5: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时事·天下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中国产权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理财·钱沿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产权信息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D37:信息披露
  • D38:信息披露
  • D39:信息披露
  • D40:信息披露
  • D41:信息披露
  • D42:信息披露
  • D43:信息披露
  • D44:信息披露
  • D45:信息披露
  • D46:信息披露
  • D47:信息披露
  • D48:信息披露
  • D49:信息披露
  • D50:信息披露
  • D51:信息披露
  • D52:信息披露
  • D53:信息披露
  • D54:信息披露
  • D55:信息披露
  • D56:信息披露
  • D57:信息披露
  • D58:信息披露
  • D59:信息披露
  • D60:信息披露
  • D61:信息披露
  • D62:信息披露
  • D63:信息披露
  • D64:信息披露
  • D65:信息披露
  • D66:信息披露
  • D67:信息披露
  • D68:信息披露
  • D69:信息披露
  • D70:信息披露
  • D71:信息披露
  • D72:信息披露
  •  
      2007 年 7 月 3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财经要闻
    CPI涨幅超限地区年内原则上不得再调价
    三部门首度联手 以绿色信贷遏制“两高”行业扩张
    上调准备金率对股市资金面影响不大
    美财长保尔森探访青海湖
    我国外债余额3315亿美元 在安全线内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CPI涨幅超限地区年内原则上不得再调价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据国家发改委昨天介绍,针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切实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除促进节能环保外年内不得调价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高级经济师祁京梅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年初全国确定的物价调控目标是3%,各省也有自己的调控目标。“今年上半年全国CPI的涨幅已经达到3.2%,各省的调控目标虽然有高有低,但目前来看,应该说多数地区也已经超过调控目标,在这种时刻,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要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对于平稳物价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知同时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干预价格须省以上政府批准

      我国《价格法》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发改委在通知中强调,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祁京梅说,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不在定价目录之列,在粮食、蛋禽等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下,一些小类别产品价格确实应该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解决,这样才有利于反映这些商品的真实成本。“但是对如粮油等一些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类产品,确实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控,这样才有利整个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她说。

      发改委的通知同时也要求,各地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采取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从上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发改委的通知应该是种综合的调控措施,充分考虑到了农民收入情况,以及城市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或放缓

      在此次发改委通知中,“年内不得新调”仅是原则性规定,促进节能环保的价格则要例外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上调资源价格的呼声很高,而很多资源产品价格可能会涉及到节能环保工作,若其调价不受通知规定限制,那么是否会进一步加大对物价的压力?

      “这确实应该关注,到底哪些是促进节能环保的价格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祁京梅说,水、电、油等商品价格在和居民消费相关的时候叫公共事业价格,但是在和工业生产相关的时候就叫资源价格。如果资源价格提价,会提高上游产品的价格,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

      她说,虽然国家一直在推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发改委通知也将促进节能环保的价格调整作为例外情况处理,但个人认为,在目前物价压力下,其推进步伐有可能会放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