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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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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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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保辉大厦17楼)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0,200万股,本次拟发行3,4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13,600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韩平元和第二大股东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泛亚策略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费元文等33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韩平元、费元文、高练兵、王金林、张桂先、王军、孟菲、石志并、花定兴分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经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税收政策风险:

      本公司是深圳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在2002年5月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文《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深地税三函[2004]22号《关于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批准本公司自2003年度起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2003—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鑫精美特玻璃有限公司根据深国税宝公减免[2006]015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深圳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存在需补缴已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2000年12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2000]86号文批准,深圳市三鑫股份工程有限公司以截止200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华鹏审字(2000)第307号《审计报告》审计确定的净资产3,320万元为依据,按1:1的净资产折股比例依法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320万股。2000年12月18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主要包括韩平元、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费元文、高练兵、李涛、王金林,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深圳市三鑫股份工程有限公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依法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二)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注:SLS(state-owm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法人股股东。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5号《关于深圳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贵航集团和深圳贵航分别持有本公司1,015.32万股、2,790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9.95%、27.35%,股份性质均为国有法人股。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本公司的股东中,第一大股东为韩平元,持有本公司股份3,870.00万股,持股比例为37.94%,是本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深圳贵航持有本公司股份2,79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7.35%,深圳贵航控股股东贵航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015.32万股,持股比例为9.95%,深圳贵航与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05.32万股,持股比例为37.30%,因此,深圳贵航、贵航集团是本公司的有重大影响股东。

      在上述股东中,贵航集团持有深圳贵航75%的股权,是深圳贵航的实际控制人,故贵航集团和深圳贵航为关联股东;上海泛亚持有成都新兴20%的股权,对成都新兴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故上海泛亚和成都新兴为关联股东。除此之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本公司是一家集幕墙工程研发、设计、施工和幕墙玻璃制品生产、销售为一体、具备完整产业链的幕墙专业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和生产、销售幕墙玻璃制品、家电玻璃等。2006年度,公司的幕墙工程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77%,公司生产的幕墙玻璃制品除优先满足工程项目自用外,剩余部份还销售给其它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幕墙玻璃制品的销售收入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0%。

      近年来,随着幕墙行业在全国的迅猛发展,本公司以节能型建筑幕墙设计为特色,在幕墙行业全方位发展,已完成了数十项高难度大型空间建筑节能幕墙工程,比如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北京天文馆新馆、北京中关村文化商厦、深圳安联大厦、深圳电视中心等节能建筑幕墙工程。2006年12月,本公司凭借节能建筑幕墙技术被建设部评为全国首批“中国建设科技自主创新优势企业”,位列全国建筑幕墙前十名优秀自主创新优势企业。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国内建筑幕墙行业前三名,在点支式玻璃幕墙领域位居国内同行业第一名。

      在新型幕墙玻璃制品方面,本公司研发的双层内循环单元式玻璃幕墙、单索玻璃幕墙、建筑安全节能玻璃、多曲面中空夹胶玻璃、幕墙钢结构及屋面板系统工程技术等多项课题被建设部列为部级科技项目计划,其中本公司的点支式玻璃幕墙、低辐射钢化LOW-E中空安全节能玻璃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荐产品。本公司生产的低辐射钢化LOW-E中空安全节能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热弯玻璃、防火防爆安全玻璃、彩釉玻璃等幕墙玻璃制品远销北美、日本、西欧、东南亚、澳洲和中东地区,在美国托雷多艺术博物馆、美国纽约中国领事馆、法国巴黎机场、日本东京TMP大厦、澳大利亚悉尼希尔顿酒店、曼谷新机场、新加坡内政中心等国际性标志建筑上使用,在国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建筑幕墙工程业务通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实施,因此,业内认为一条完整的幕墙产业链包括幕墙设计———幕墙施工———幕墙材料供应等环节。本公司采取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和幕墙玻璃制品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中标的幕墙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公司生产的幕墙玻璃制品,剩余部分再销往国内、外幕墙工程使用。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浮法玻璃原片、LOW-E玻璃、钢构件等,主要由公司采购中心向国内规模较大的供应商采购。多年来,公司已与多家国内供应商建立了共同发展、相互依存的战略伙伴关系,能够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从事幕墙工程及幕墙产品的企业有上千家,大多数规模较小。各个幕墙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服务特点、特有技术与企业文化,在高、中、低端幕墙市场寻找适合自身生存发展的业务运作模式。从整体来讲,目前,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大型幕墙企业朝着“做专做强做大”的规模化发展,靠“精品”取胜;而中小幕墙企业本着“精细化”的特色发展,靠“精致”取胜。本公司是一家集幕墙工程研发、设计、施工和幕墙玻璃制品生产、销售为一体、具备完整产业链的幕墙专业公司,在幕墙工程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承建了许多“精品”工程,截止2006年底,共获得10项国家级建筑工程各类奖项和4项“鲁班奖”,其中,公司参建的南京文化艺术中心为国内第一个特种结构玻璃幕墙工程“鲁班奖”。

      根据中装协[2006]057号《2005年度中国建筑幕墙行业50强企业名单》,本公司排行第三位。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2006年12月出具的证明函,本公司在点支式玻璃幕墙领域位居国内同行业第一名;本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居国内前列,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2004年、2005年、2006年位居国内同行业第三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两份“”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9类、第20类,均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证》。本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22项,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权证书》。

      本公司拥有房屋产权证书共计30本,主要包括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黄峰岭工业区的经营厂房,以及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以西的新保辉大厦主楼17层的办公场所,上述房屋均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本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有3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和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近三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全部为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市信艺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驳接件、拉索、母座、不锈钢加工件等建筑幕墙用零配件产品。

      

      本公司向深圳市信艺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上述建筑幕墙用零配件产品,主要原因是本公司不生产上述配件,全部对外采购。上述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同期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小,交易的价格以市场定价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2006年4月17日,本公司向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4.65%。;2006年5月17日,本公司向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为九个月,月利率为4.875%。

      本公司已部份偿还上述借款,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中有4,430,854.78元为上述关联方借款产生的期末余额,占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的26.10%。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借款或担保

      2005年10月18日,深圳贵航因急需流动资金向本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按银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按月支付。2005年11月17日,该笔借款已结清。

      2005年11月15日,本公司为深圳贵航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余额3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2007年3月14日。2007年2月26日,深圳贵航已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该担保合同已经自动解除,发行人已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为“公司在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与其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交易决策中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决策制度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交易均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在交易中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第一大股东韩平元先生持有公司37.94%的股份,系本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韩平元担保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简介见上表。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

      (一)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以下数据摘自经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4、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二)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本公司2004—200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如下表:

      (下转封十三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