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试点即将正式开闸,但截至目前为止,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尚未正式公布。对于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的规定,业内专家认为,保荐人同时担任受托人存在角色和利益的冲突,应严格分开。
据介绍,信托以财产权移转为前提,由于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从而使得信托财产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非法干预地灵活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
正因为如此,一般来说,保荐人和债券发行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而受托人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的代表者,受托人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就是担保财产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处理相关事务。
“因此,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的冲突。保荐人兼任受托人不利于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值的情况,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信托协会研究人士强调指出。
那么,到底谁能够担当公司债的受托人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仅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并纳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至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能否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通知》并没有明确。
信托业协会人士认为,以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其管理的财产是否属于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都是存在疑问的。而基金管理公司专门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而设立,不应当再介入其他领域。在各种可能的选择方案中,信托公司作为公司债发行的担保财产抵押权的受托人可能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