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库[2007]21号文通知的精神,现将贴现式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现式国债自2007年8月10日(星期五)起实施净价交易,自该日起已上市贴现式国债由全价交易变为净价交易,新上市贴现式国债直接实施净价交易。
二、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贴现式国债实行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贴现式国债实行净价交易仍遵循本所现行交易规则,以每百元国债价格(净价)进行申报并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每百元应计利息额;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四、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
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贴现式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指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闰年2月29日计算利息。
3、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指起息日至成交日的实际日历天数,闰年2月29日计算利息。
4、当(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不能被“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贴现国债交易的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本所已于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及发布V4.53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并于2007年6月9日组织了全网测试,请各会员单位检查技术准备情况,在2007年8月10日启用相关技术系统,确保贴现国债净价交易的顺利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