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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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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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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8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1版)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发生保本赔付事件时,于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于收到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四、法定代表人

      李培英

      五、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8日

      六、组织形式

      全民所有制

      七、注册资本

      5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拥有机场管理、机场建设、投资融资、酒店旅业、服务保障等五个业务板块。截至2005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北京、天津、重庆、湖北、贵州、江西、吉林、辽宁等8省市机场,托管内蒙古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国市场份额近30%;总资产达536亿元,全集团主营业务收入88.9亿元,税前总利润11.2亿元,净利润2.7亿元,为全社会提供8.27万个直接就业机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略)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略)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略)

      第十二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

      第十三部分 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保函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保函项下,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情况以及《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八、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九、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一、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清晰及严谨的投资程序;

      2、注重翔实基本面研究的稳健投资;

      3、深入的投资组合风险与回报关系分析;

      4、稳妥的风险管理。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保护性资产配置,该层次以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1)保护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KBC Asset Management)长期实践的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Modified CPPI,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具体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模型,确定基金的护本水位,护本水位确定了本基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的最小比例;

      第二步,根据数量模型,通过对无风险利率、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动态调整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第三步,根据护本水位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2)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纳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长期实践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模型,在研究中国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资产价格周期变化的基础上,利用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对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进行短中期的调整。

      3.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是运用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技术严格计算所得的结果,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本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X%为本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本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凭证式国债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转型期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该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追求本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该混合型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基金资产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该混合型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该混合型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该混合型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该混合型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X%为该混合型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该混合型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该混合型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该混合型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混合型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该混合型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数量分析室及集中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略)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略)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略)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转换费用、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或转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第30个工作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正式申请,申请一旦提交不得变更。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并以该公告为准。

      (六)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在保本期到期日,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部分基金份额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七)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基金份额而言,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按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保证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略)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略)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略)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略)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略)

      附件一:《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

      1、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保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经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称“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合同一方,享有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理解并确认《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与“保证”条款的所有约定,并同意作为基金保证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本保函(以下称“本保函”或“保函”)。本公司于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保本”与“保证”条款和本保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

      一、定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保函中所使用的黑体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保本期”:指保本基金的保本期限,即自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年期间;

      “保本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个公历年的日期(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就每一份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指每一份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被持有期内(至保本期到期日)所获得的分红金额总和;

      “保本底线”:认购时为1.01元/基金份额,申购时为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保本差额”:就每一份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指其可赎回金额加上该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差额部分;

      “保本差额总和”指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之保本差额的总和;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保本期到期日持有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保本差额(如有)。

      本保函中涉及的其他术语的释义若无其它说明应具有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二、保证事项

      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当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本公司将依照本保函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差额。

      三、保证期限

      自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索偿的,本公司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终止。

      四、保证的履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本保函项下,向本公司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本公司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五、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本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七、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保函系本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一经出具为不可撤销,基金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成为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视为其接受本保函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时,本保函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李晓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⑤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⑥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对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略)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略)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