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政府诉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仪”)、本公司有关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政府
被告:湖南鸿仪
第三人: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2003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湖南省古丈县坐龙溪景区开发经营合同》,约定乙方三年内完成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不得将合同所指的开发经营许可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违约金,逾期90天仍未完成投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07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投资额度进行投资;未经原告同意将合同约定项目9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为由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定被告与本公司2004年12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湖南省古丈县坐龙溪景区开发经营合同》;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未完成投资额(以评估为准)的日万分之四赔偿原告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开庭时间待定。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2007年8月2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3730.65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92.2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2007)州民二初字第35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