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外运阪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外运阪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担保事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发展”或“本公司”)为中外运阪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阪急”或“该公司”)办理“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到期换证手续提供无具体金额连带责任担保
● 本次担保由中外运阪急外方股东日本国株式会社阪急交通社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二 担保情况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
被担保人:中外运阪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航协”)
该担保无具体金额,经中外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担保协议在被担保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后生效。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外运阪急法定代表人:章冬
注册地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承运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该公司由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阪急交通社共同出资组建。双方各占50%的股权。
2006年度该公司资产总额4530.88万元、负债总额1577.3万元(无贷款、无一年内到期的负债)、净利润1248.18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同意为中外运阪急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公司承诺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外运阪急的注册资本;
3、中外运阪急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本公司应于接到索款通知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全部债务;
4、本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中外运阪急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5、本公司为中外运阪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07年10月27日至 2010年10月26日。
6、协议生效后,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五、董事会意见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要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首先应在中航协,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获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取得或到期更换时必须由中方股东提供无具体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属企业资质保证,为中航协的固定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中外运阪急作为公司合营企业资信状况优良,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为保证该公司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同意按照行业规定为其申请行业资质提供保证。
六、截至目前公司共累计给合资企业向中航协提供资质担保数量为 8个,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3、中航协担保协议格式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