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由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在约定的时间间隔内,由销售机构于每期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账户内自动完成约定金额的资金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行为。
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三、开办时间
自2007年8月7日起。
四、申请方式
投资者开通定期定额申购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中国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其具体手续应遵从该机构规定。
五、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本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购、赎回费率及计算方式与普通申购、赎回相同(优惠活动除外)。
六、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每期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元。
七、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1.投资者应遵循中国银行的规定并与其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2.中国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3.投资者需指定中国银行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如投资者帐户余额不足,不符合定期定投申购条件,则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八、交易确认
1.定期定额申购实行“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
2.定期定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实际扣款当日(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份额。
3.定期定额申购、赎回款及手续费的资金交收模式与普通申购、赎回交收模式一致。
九、变更与解约
1.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可向中国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2.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3.变更与解除只能在原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
十、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86-21-38789555)询问相关事宜。
3.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