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改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7月31日,本公司接控股股东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总公司”)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设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 651号文),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材集团”)引入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将中材总公司改制设立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改制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改制前控股股东的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仲明
注册资金:人民币81,864.9万元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范围: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应用制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测、咨询、设计、监理;公路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建材行业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组织矿山、土石方工程的承包及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和建筑用钢结构架的研制;爆破拆降工程的设计;承包国外和境内外资建材工程项目;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
2、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名称:中材中材集团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谭仲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67,184.60万元
主营业务:非金属材料及合成材料(包括玻璃纤维、玻璃钢复合材料、人工晶体、工业陶瓷、水泥及制品、混凝土、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工程承包;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的开采、加工;上述材料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资产重组及行业收购、兼并、转让的咨询;资产受托经营;承包境外建材及非金属矿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汽车的销售(只限于本系统,小轿车在本系统计划内调拨供应)。
二、改制设立中材股份的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中材集团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约人民币23.934亿元出资,其他六家股东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国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国际”)、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建材”)、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和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高新”)分别以股权或现金出资,出资总额共382,282.82万元,按约65.3966%的折股比率进行折股。改制后的中材股份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其中,中材集团占注册资本的62.61%,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为泰安国资12.97%、信达12.79%、华建国际5.23%、天山建材2.70%、金隅集团2.62%、淄博高新1.08%。
由中材总公司改制后的中材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仲明
注册资本:25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承包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应用制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设计;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和矿山机械的租赁及配件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改制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材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中材集团。
2、本次改制完成后,中材股份与本公司能够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本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3、本公司与中材股份及关联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不会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07-03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于2007年7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7年8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谭仲明先生委托刘志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志江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伊拉克MASS工业投资公司开具银行保函的议案》
批准公司根据与伊拉克MASS工业投资公司(MASS IRAQ FOR INDUSTRIAL INVESTMENT COMPANY)签署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开具下列保函:
一、预付款保函二笔,共1821万美元(合同价款的14.3%),包括:
1.设备(off-shore)保函金额1141万美元,保函期限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设备发运完毕。
2.现场管理(on-shore)保函金额680万美元,保函期限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按现场工程进展递减到开始生产水泥为止。
二、履约保函一笔,1214万美元(合同价款的9.5%):
履约保函金额为1214万美元,保函期限为开出之日起保持到开始生产水泥为止。
签署保证合同等相关事宜,授权董事长办理。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