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8月3日下午3时
2.召开地点: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302)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谢柏堂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07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单位(代理人)6家、代表股份88,263,3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9.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向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转让林泉科技股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76,930,215股不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11,333,1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333,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针对本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在三届四次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规避同业竞争风险。收回对林泉科技的股权投资将有利于公司调整产业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本次股权转让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林泉科技截至2007年5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温烨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