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创设一开始就受到质疑,看看创设给券商创造了如此丰厚的利润,再看看招商银行认沽权证的创设数量居然超过了总股本,不由地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创设本身是不是制造了制度性暴力呢?这种制度性暴力带来的制度性暴利是不是公平呢?这种制度性暴力是不是比市场的过度投机更可恨也更可怕呢?以恶制恶是不是大恶呢?
看看创设的过程,实实在在的无风险套利,而且是暴利。假设某券商创设一亿份招行认沽权证,如果在3元卖出,券商可以获利3亿元,可他们承受什么风险呢?只需要把5.45亿元资金质押冻结,以备将来行权,但实际上招商认沽根本不可能行权,因为招行5.45元的行权价和当前33元的市场价相差悬殊。算算看券商获得的暴利是多少呢?3亿元!利润率是多少?54%!而且是无风险的———根本不可能行权的质押能有什么风险?
说起来,创设权证就像印钞票,墨辊一推,就是一张钞票!印钞票合法么?
不算不知道,创设权证无疑是一个获得制度性暴利的过程。资本市场里怎么可以不冒风险而获得暴利呢?
权证这个玩意儿,之所以被重新创造出来(我们不去想十年多前的悦达权证了),是因为股改,不愿意支付对价的大股东们创造了一个东西叫作权证,成为代替股票的东西。那么,权证被人创造出来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投机品。就像期货一样,您说您是投资,那您没事儿买一万吨大豆干什么?磨豆腐吗?
即使要适当地抑制投机,办法很多,比如限制单笔下单数量,比如减小权证的涨幅(调调公式就可以了),比如在权证波动过大时引入熔断机制,都可以呀,可是创设算什么呢?
比如说吧,您允许赌博,但又不允许赌得太大,怎么办呢?可以规定单笔赌注的最大限制,让做大牌的赚不到多少钱;可以限制番数的计算;可以提高累进抽头的比例,赚得越多,抽的比例越大;总之,办法是很多的。
至少应该限制创设的数量吧?总不能让创设的数量超过招行的总股本吧。就算是印钞票也应该有所节制吧?郭德纲不是说了么,“大票儿国家不让印”。
说到根儿上,不能允许有人在赌博中出老千,不允许有人制造假筹码。比如说吧,咱把纯净水桶上蓝色的密封盖攒起来,硬是当作蓝色筹码(蓝筹)支付给别人,可以吗?不可以!更不能允许的是,某人过来一下子把所有人的钞票划拉到自己的口袋里,然后说“不允许过度投机”,接下来,“好了,你们接着赌吧”,可笑不?
本来是要抑制庄家的炒作,结果创设超过了发行权证的总盘,也超过了股票的总股本,那么究竟是谁创造了最大的庄家?就好象在牧场上看到大羊欺负小羊,于是觉得不公平,于是很愤怒,再于是放进一只老虎去,大羊小羊一块吃,这叫什么玩意儿呢?
如果看到有人拐卖妇女,于是有人很愤怒,再于是严打,最后他把作为受害者的大姑娘小媳妇儿通通带回自己家去,都归他了,合适吗?这不是以打击市场犯罪的名义制造了更大的制度犯罪吗?
再回到权证创设上来:
首先,由市场的参与者来担任制度的设计者,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券商本来是市场的参与者,而如何创设、创设多少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由券商来做,就好比让比赛两队中的某一个队员去当裁判,这球赛就没法踢了。何况,创设只限于市场中极少的一部分参与者,仅仅是十几家券商,这在制度设计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以制度性的无风险套利来制约市场性的高风险博利,在竞争层面上是不公平的;
仔细看看,似乎创设认购权证的并没有,也许在某些人看来创设认购权证是有风险的,高价位上去拿五粮液、华侨城无疑是有些嘀咕;那么撇开风险去抓住无风险套利的机会,是不是合理呢?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行为。
制度性的无风险套利破坏了市场公平,这才是最大的损失。
而且,允许把无风险套利装入某些群体的口袋,在收入分配上是不公平的。至少,这种收益应该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或平准基金吧。
当初设计权证的时候,应该是预见到市场的赌博性行为的,创设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在创设制度的设计上尽可能公平合理,不能以恶治恶,更不能为治小恶而引入更大的恶,否则,总有一天会骑虎难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