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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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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公告(等)
    2007年08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 600699     证券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7-022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7年8月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做出的(2007)吉民二初第9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就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建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辽源建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265.29万元;

      (二)辽源建行对“辽工商财押2004字第016号”《抵押物登记证》和“辽工商财押2005年第5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在其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7.33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2006年11月2日,辽源建行因与本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实与理由:本公司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在辽源建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四笔合计总金额5,996万元。其中1,600万元和1,900万元两笔贷款由被告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药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5月,由辽源建行上级行批准,将该两笔贷款本金(债权)合计3,100万元转移给亚东药业承担,余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43.84万元由亚东药业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违反双方签订的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辽源建行遂向吉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265.29万元;2、判令亚东药业承担本公司贷款本息合计543.8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公司与亚东药业承担诉讼费用。

      (二)2007年3月7日,辽源建行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265.29万元(利息计算到2006年10月30日,应偿还利息计算至偿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2、请求判令辽源建行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亚东药业承担本金及利息合计543.84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利息计算到2006年10月30日,应偿还利息计算至偿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4、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亚东药业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公司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辽源建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四笔合计总金额5,996万元,其中2,000万元贷款以自有机器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600万元贷款以自有机器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由亚东药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900万元贷款由亚东药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96万元贷款以本公司自有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006年5月31日,本公司偿还1,600万元项下贷款本金1,200万元、1,900万元贷款项下贷款本金1,900万元(两笔贷款利息均未偿还),其余本息均未偿还。因本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违反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辽源建行向吉林省高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

      三、判决及裁决情况

      1、2007年4月17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07)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本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共3,295万元的财产。

      2、2007年7月26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07)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辽源建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265.29万元(暂计至2006年10月3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辽源建行对“辽工商财押2004字第016号”《抵押物登记证》和“辽工商财押2005年第5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在其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亚东药业对本公司在“200400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合计471.12万元(暂计算至2006年10月30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亚东药业对本公司在“20050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72.72万元(暂计算至2006年10月30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本公司和亚东药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2007年3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2006年11月2日民事起诉状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7—023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3,273,678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21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8月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8月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安排追加对价:否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 有关股东的特别承诺

      1、辽源市财政局特别承诺:

      “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承诺人同意对尚未明确表示同意(包括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无法联系上的、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及不同意公司股改方案的,下同)的14家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2,254,266股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本承诺人的同意,并由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申请。”

      2、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因东莞市君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辽源得亨的非流通股股份被质押,如果在辽源得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未能解除质押,愿为该公司代为支付对价6,159,302股。东莞市君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办理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本承诺人的同意,并由辽源得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 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公司股东辽源市财政局按其所做出的特别承诺,代为垫付了未明确表示同意的14家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2,254,266股对价安排。公司股东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垫付了东莞市君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执行的6,159,302股对价安排。

      2007年8月2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函,同意东莞市君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流通。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否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否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是否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否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认为:辽源得亨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3,273,678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0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1)股东名称变更情况

      根据2007年5月31日上海市公证处(2007)沪证经字第4147号《公证书》,辽源得亨原股东上海庆茂经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登记注销,原上海庆茂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52,485股辽源得亨股票由陆正平持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哈尔滨市兴云农付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名称为哈尔滨市兴云农付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上海鸿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银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原股东长春谦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注销,2007年3月14日,长春谦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19,105股公司限售流通股过户给葛玉虎。

      (2)部分股东可上市的股份本次未安排上市

      股改说明书所载执行对价情况安排表未考虑辽源市财政局及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先行垫付执行对价安排的情况。股改方案实施时,辽源市财政局及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进行了代垫。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精制冷空调技术有限公司、锡山市申达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云农付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上海金京美容美发院、温岭市东南商业仓储机械厂、上海鸿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上海长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谦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陆正平、上海恒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幸宸实业有限公司等14家非流通股股东尚未偿还辽源市财政局代垫的股份,本次未安排上市。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3,273,678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6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