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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保险新军或将卡壳“出海”门槛
    2007年08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蕾

      

      经保监会前后三次征求意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有望在本月内成型。实施细则一旦明确,意味着保险资金“出海”即将启航。而根据最新细则征求意见稿设置的条件,部分保险新军“出海”或将受阻。

      消息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透露,“保监会就保险QDII相关实施细则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已于7月底结束,相关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已就意见反馈至保监会。接下来就要进入相关审核程序,实施细则一个月内有望浮出水面。”他表示,不排除最终出台的细则还会有所调整。

      从记者手中掌握的最新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资品种或工具。

      其中,对业界普遍关注的股票投资,细则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在所在地监管机构注册,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应当在主板市场上市流通,且属于绩优蓝筹股。

      投资比例将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基础上,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投资单一产品比例设置了上限。具体规定为: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产品,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可境外投资资金的10%;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或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可境外投资资金的5%;保险资金若进行境外兼并、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的对策和比例,须报保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经记者对比发现,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细则征求意见稿又增加了多项保险机构“出海”条件:董事会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独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统一管理的保险资金不低于公司总资产的8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上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在独立董事及境外投资人才数量上的不足,部分保险新军或将卡壳“出海”门槛。对这些保险公司而言,“出海”将意味着须付出一笔规模不小的人才投资成本。相关报道详见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