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权属纠纷的传票,案号:(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诉讼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
第一被告: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发展”)
第二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余国资委”)
(二)案由
上工申贝在民事诉状中称:华源发展与两家银行签订6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1.39亿元。上工申贝为华源发展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了6份保证合同。2006年2月24日,上工申贝与华源发展签订《反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华源发展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及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为上工申贝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并约定“华源发展不得在未经上工申贝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股权”。
由于华源发展未按约偿还前述贷款,两家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工申贝承担本金及利息1.4亿余元的保证责任。
近日,华源发展将其用于反担保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华源”)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7-049)。上工申贝认为此举违反了《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侵犯其的合法权益。
上工申贝请求法院:判令华源发展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的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华源发展和新余国资委承担。
新余华源系由于华源危机及地方政府强烈要求收回之多重因素影响,造成该企业运行困难,尚有4000余名员工未置换身份,华源发展经董事会研究已决定退出新余华源。在此之前,公司曾明确向上工申贝表示愿意以所属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置换该等反担保股权。公司将继续与上工申贝协调相关问题。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