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
进口甲乙酮反倾销初裁决定
2007年08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薛黎
商务部昨天公告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表示,调查期内(2002年至2006年上半年),来自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且被诉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该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根据初裁决定,自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此次反倾销调查源于2006年10月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起的申请。
据了解,自2005年以来,来自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企业为了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并进一步占领中国大陆市场,开始采取低价倾销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这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并在调查期末出现价格与成本倒挂。
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地区)占我国甲乙酮进口比例从2002年的50.77%下降到2006年上半年的39.36%;而来自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进口比例则从2002年的49.24%上升到2006年上半年的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