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办法》有望于年内出台。
和原先有关文件相比,《办法》大幅提高了保险投资者的门槛。
保险投资方须连续三年盈利
保监会相关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了保险投资者的持续出资能力及经营能力。因而,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其投资保险公司的门槛被大幅抬高。
根据《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投资者投资保险公司的新“门槛”是: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年信用评级A级以上,最近3年持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而原先境内外企业参股保险公司依照的法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4日颁布)对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的要求是: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与原先规定相比,《办法》明显强调突出了参股企业的连续出资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
保险公司股权代持被禁止
保险公司股权代持问题,也被首次纳入保险法规条例。《办法》明文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保监会上述人士表示,此举主要针对那些“曲线”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他举例说,按照规定,单一企业法人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然而,一些已经触及比例上限的单一企业,为了能获取保险公司更多股份,通过借其他企业的壳,来间接持有保险公司更多股权。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现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陷入被一家企业或一个人“隐形”控制的危机,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办法》的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这是保监会首次就“发起人股权转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不少民营资本抱着“炒牌照”的心态发起组建保险公司,等待开业过后溢价出手。发起人抽逃资本的现象屡有发生,导致很多筹备的保险公司一直处于资本金不到位的窘境,这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监会上述举措旨在约束发起人短期套现、急功近利的心态,有利于新设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股东可以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但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股东质押股权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避免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管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并应于每季度末将股权质押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时,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报保监会批准。
■记者观察
银行和券商投资保险限制有望放开
⊙本报记者 黄蕾
在保监会昨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之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依照的规定为1999年出台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和2001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记者发现,与1999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中取消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这条规定。
监管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可以说是对银行、券商投资保险公司预留了政策空间。“取消对银行、券商投资保险公司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目前银行、券商对投资保险公司的需求,况且当今市场环境与当年出台规定时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事实上,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尽管《管理办法》中取消了此项限制,但我国《商业银行法》目前对银行投资保险机构仍有限制,意味着银行、券商可投资保险公司并未正式开闸。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保监会此举只能表明监管部门不再设置障碍,我国《商业银行法》与《保险法》中对混业经营限制的改革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记者昨日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保监会或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进一步协商银行、券商投资保险公司的放开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