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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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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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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年08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40008)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久基金”,基金代码:184709)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7]210号文核准的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8月2日安久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的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其资产60%-95%将投资于股票。因此,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会引起基金份额净值波动,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该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28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实行限量申购,采用“全额预缴,末日比例确认,余额退回”的发售方式。

      5、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最大发售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不含集中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若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基金累计申购申请金额接近或超过发售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自该日起暂停接受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业务。若集中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全部予以确认。若集中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总金额超过100亿元,则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集中申购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出,退还给投资者。

      6、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销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集中申购期内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

      8、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08”,基金简称为“华安优选”。

      9、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本基金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10、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按申购确认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规模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申购确认方式,将导致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日的申购确认金额低于申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申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11、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等。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行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5、在集中申购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或已有销售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及时公告。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等。

      18、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80,010-66219999,020-3835015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垂询申购事宜。对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40008

      基金简称:华安优选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售目标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实行限量发售,最大发售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不含集中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基金采取“全额预缴,末日比例确认,余额退回”的发售方式控制本次集中申购的最大发售规模。

      (六)基金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集中申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28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若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基金累计申购申请金额接近或超过发售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自该日起暂停接受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八)发售方式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和建仓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实行限量发售,采用“全额预缴,末日比例确认,余额退回”的发售方式。

      1、若集中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全部予以确认。

      2、若集中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总金额超过100亿元,则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集中申购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出,退还给投资者。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末日申购确认比例=(100亿元-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集中申购期末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确认比例,投资者集中申购期最后一个申购日提交的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末日申购确认金额=末日申购申请金额×末日申购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费用按申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末日申购确认比例将于集中申购期截止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九)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按申购确认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规模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申购确认方式,将导致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日的申购确认金额低于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确认金额=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申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1、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2、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对于办理集中申购的投资者,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小于5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间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集中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集中申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集中申购费率为1.50%,申购金额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元,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集中申购份数=(9,852.22+5)÷1.0000=9,857.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资金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且该申请日之前有效申请金额达到90亿元,该申请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50亿元,则末日申购确认比例为(100-90)÷50=20.00%,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为1.50%,申购申请金额在集中申购末日产生的利息为20元,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000,000×20.00%=2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1+1.50%)=197,044.33元

      集中申购费用=200,000.00-197,044.33=2,955.67元

      集中申购份数=(197,044.33+20)÷1.0000=197,064.33份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