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释: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81%的股权,截止本报告期末,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993.04万元。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与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精武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精武会于2005年8月8日对本公司提出反诉。
2006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精武会应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704.00元;(2)本公司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80,000.00元。本公司不服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判决,已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改判或撤销该判决。2006年8月9日,上海市高院(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第二项,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78,600元,反诉被驳回。该案已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9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7年5月8日,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精武会拥有的房产出具了“沪国衡估字(2007)第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截止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2、公司与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鸿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1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的就此案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准许,法院冻结了被告2,000万元等值财产,系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919号40套住房和2套商铺。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乾鸿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乾鸿实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及其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诉讼持续期间,乾鸿实业被冻结财产经判决和解冻程序,尚有23套房屋被冻结和评估并申请进入拍卖程序。截止本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3、公司与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基半导体)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于2003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又于2003年12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茂基半导体的财产进行保全。2004年3月9日,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3)沪仲案字第0485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起终止履行《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再生厂房建厂工程总承包合同》;(2)茂基半导体退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偿付公司损失费150万元,于2004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仲裁费用人民币61,862元由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茂基半导体未履行该裁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公司拖延工期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912,0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6年8月11日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支付研扬科技违约金人民币3,063,333元:(2)上海龙元对上述违约金中的2,315,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另外,2006年11月10日公司就工程款向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746,132元;支付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1,214,303元。2007年6月5日,公司与研扬科技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公司苏州分公司补偿研扬科技10万元人民币;研扬科技对已生效的判决不再申请执行;公司及涉诉子、分公司对2006年11月10日提起的诉讼申请撤回;涉诉双方所涉所有债务全部清结,不再有任何经济与法律纠葛。截至本报告期末,该诉讼已经全部结束。
5、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要求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蔡羽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海泛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元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14,073,230元;(2)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元;(3)支付2006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工程款利息。(4)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判决,2007年1月7日提起上诉,要求泛龙企业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截至报告期末,该诉讼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6、公司与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6月2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偿还工程款人民币2933.659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产贷款利率从2005年6月30日至工程款履行完毕的工程款利息。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处于司法审计阶段。
7、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龙元”)与嘉意物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06年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龙元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8月20日(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12号文件作出裁决:(1)支付上海龙元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2)支付利息人民币5,188,256元。(3)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4)补偿上海龙元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44,894.1元。现该案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过程中。
8、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建工集团、福鼎市文化体育局(现福鼎市体育中心)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4,436元及迟延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支付优质奖励金人民币136,457.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至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在审理中因福鼎市文化体育局主体变动驳回了诉讼请求。据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2006年8月18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332.381521万元和违约金,福建六建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06年12月16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184.8099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款项通过强制执行已于2007年2月13日执行完毕,其中工程款184.8099万元,利息36.8172万元。2007年1月3日杭州大地网架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鼎市体育中心支付工程款102.7104万元。2007年5月30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2007)鼎民初字116号民事判决书如下:由于审核意见尚未作出,工程量及工程欠款无法认定,驳回大地网架公司诉讼请求。2007年6月12日,大地网架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见附表)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大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已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合并范围新增龙元营造(泰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澳门)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其中:龙元营造(泰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龙元建设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赖振元
2007年8月8日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07-26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于2007年7月27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通知,2007年8月8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7人出席会议,公司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到会董事审议,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全票同意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2007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8,440.95万元,营业利润12,420.62万元,利润总额13,908.14万元,净利润8,840.07万元。
二、全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龙元”)提供担保明细额度的议案》。
2006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议案》,其中为上海龙元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3.1亿元,明细情况如下表。同意在为上海龙元提供担保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原拟定的向各银行申请的明细额度作如下调整: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8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D5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