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关于烟台市商业银行起诉本公司三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49号、50号、5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7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
(5)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80,643.1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18,003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第二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7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
(5)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28,193.3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67,741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第三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7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3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1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
(5)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332,907.4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87,265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280,643.1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自2006年12月21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218,003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03元,诉讼保全费154,5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380万元,利息332,907.4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自2006年12月21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187,265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11元,诉讼保全费123,27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28,193.3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自2006年12月21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167,741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90元,诉讼保全费103,5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