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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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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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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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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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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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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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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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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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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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号码:(0571)8578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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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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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陈利民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网址:www.ccnew.com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2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章磊,刘军辉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刘永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2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2)28455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网址:www.ewww.com.cn
(27)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8)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z318.com.cn
(2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30)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电话:(021)38969780
传真:(021)68862332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尚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6月29日,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安久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7]210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8月2日安久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安久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安排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28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交通银行和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在集中申购期内,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手续。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
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28日。若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总规模超过发售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集中申购,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集中申购发售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2、集中申购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元。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08”。
4、集中申购限额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实行限量发售,最大发售规模上限为100亿元。具体控制措施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5、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按申购确认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总金额大于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规模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申购确认方式,将导致集中申购期最后一个申购日的申购确认金额低于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确认金额=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申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6、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小于5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间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集中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集中申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集中申购费率为1.50%,申购金额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元,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集中申购份数=(9,852.22+5)÷1.0000=9,857.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资金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且该申请日之前有效申请金额达到90亿元,该申请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50亿元,则末日申购确认比例为(100-90)÷50=20.00%,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应为1.50%,申购申请金额在集中申购末日产生的利息为20元,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000,000×20.00%=2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1+1.50%)=197,044.33元
集中申购费用=200,000.00-197,044.33=2,955.67元
集中申购份数=(197,044.33+20.00)÷1.0000=197,064.3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资金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97,064.3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800,000.00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7、集中申购数量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8、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9、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终止上市之前,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原安久基金的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因暂未进行份额托管等原因未领取的现金红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对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1.0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等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安久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为保证基金转型后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在至少一个月后开放日常申购。基金管理人可在集中申购结束后暂停办理基金的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已成功申购过本基金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自T+2日起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在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如下:
(2)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以后,申购费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用
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以后,赎回费率如下: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安久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办理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小于5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间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办理日常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5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优选股票为主,配合多种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能力是股价上升的主要驱动力,优选成长,策略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宏观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整。影响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形势将从两个方面影响股市,一是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二是改变投资人的投资行为。由于股市往往对宏观经济进行提前反映,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
(2)政策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政策等。
(3)市场波动周期
市场的变化节奏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投资进出时机的把握对提高投资收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4)资金供求因素
资金供求情况也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股票。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主要以“自下而上”的优选成长策略为主,辅以“自上而下”的主题优选策略、逆势操作策略,优选具有良好投资潜力的个股,力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总体股票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优选成长策略
我们认为,成长型股票通常都具有持续的高盈利增长的特点,伴随着市场对成长型股票的发现和认识,其股价也将经历缓慢上涨到加速上涨的过程,特别是未来相当长时间的牛市环境中,高成长型股票的价格上涨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本基金将在判断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原则的基础上,着重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分析,即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率为基础,预测未来两至三年的利润增长率作为核心指标。同时,比较公司价值成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辅助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作为参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增长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将公司分为缓慢成长型公司、稳定成长型公司、快速成长型公司三种类型,针对每种类型的公司特点,精选具有吸引力的个股。
① 缓慢成长型公司。对于处在或接近行业生命周期顶峰的缓慢型成长公司,我们将关注那些具有特殊机遇的转机类公司或者那些在资产负债表中隐藏有较高价值资产的资产类公司的投资机会。
② 稳定成长型公司。对于具有较快收益增长率、股价已基本反映公司稳固增长的稳定型公司,我们将关注该类公司中具有较大潜在利润的新产品或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利的投资机会。
③ 快速成长型公司。对于具有较高收益增值潜力的快速成长型公司,我们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其增长率的持续性,选择在未来数年内仍能保持竞争优势的公司。
(2)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主题投资分析框架”(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等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分析,挖掘并投资于集中代表整个市场阶段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首先,寻找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分析这些根本性变化的内涵和寓意;其次,认清使该种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挖掘出国内目前和未来的宏观大背景下选择具有持续性的投资主题;随后,选择受益于主题因素的行业;最后筛选出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3)逆向操作策略
本基金认为当股市接近波峰和波谷时,大多数投资者对市场走势的看法都是错误的。因此,本基金将努力确认大多数投资者的心理,然后进行反向操作。举例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公开市场信息观察国内股票型投资基金现金占投资组合的比例,一旦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例明显超过上季度现金平均比例,本基金就倾向于增加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当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例明显低于上季度现金平均比例,本基金就倾向于降低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监察稽核为核心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个股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券、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开放式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3)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监察稽核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重点券种、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及“封转开”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七)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