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现场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10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公司行政大楼4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俞婷婷律师、王侃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1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5%。
二、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07年8月9日-2007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9日15:00至2007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1,344,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7%。
二项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92人,代表股份86,480,064股,占总股本的64.9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52 ,692 股,反对 24,672股,弃权 2,7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
2、审议通过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49 ,192股,反对24,672股,弃权 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49 ,192股,反对24,672股,弃权 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49 ,192股,反对24,672股,弃权 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
5、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49 ,192股,反对24,672股,弃权 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增发前滚存利润归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48 ,592 股,反对25,272股,弃权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7、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6,449 ,192股,反对24,672股,弃权 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
8、审议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6,448 ,592 股,反对25,272股,弃权6,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俞婷婷、王侃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