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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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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奈何奈何 小产权房野火烧不尽
    权势 岂能超越社会自然法则
    家族文化背影深嵌民间融资中
    非独君择臣,臣亦择君
    何妨扬短避长 以求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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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奈何奈何 小产权房野火烧不尽
    2007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章剑锋

      厦门大学不动产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香港财经文摘杂志高级记者,专栏作者

      假使某天知道,由于物流周折和销售环节的层层瓜分,从山东寿光运到北京的蔬菜,每公斤价格被哄抬了3到4倍之多。处于销售末端的你,开始厌倦奸滑商人的蓄意算计,或许会考虑改从自产自销的小自耕农手中直接购入蔬菜。只要同类菜品价格较市面便宜些许,这种选择便不是没有可能。

      若市场管理人员此时出来当头一番棒喝,告诉你,这是绝不允许的。因你从没有取得工商执业资质和食品卫生许可的农民那里购买蔬菜,吃出问题来将难以得到任何风险保障———哪怕此前已经安然无恙地吃了多年农民们种植的菜蔬———你将作何感想?

      在菜市场里消费大棚产蔬菜,吃出问题来才有保障。绕开菜市场直接进入田间地头掏钱消费,就得不到任何权益维护,所以你应该回到菜市场里去,而农民们的菜也不允许流通到城市餐桌上。看起来荒谬吗?可以接受吗?            

      在房屋买卖中正盛行这样的逻辑。众人皆知的,由于那些在商品房市场里面极度失意的人们纷纷涉足,小产权房买卖一度蔚然成风。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就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起来用于买卖的、自始至终都拿不到正式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一些住宅。

      现在,小产权房就是那出产于田间地头的农民菜蔬,有人将之视作洪水猛兽,挖空心思要一堵了之。理由来得简单,说是在一块来源不甚正当的土地上建设一座产权无所出处的住宅,又卖给那些几乎不能享受到任何持有权益的业主,这桩交易看上去比较悬。为了让这些无辜的人不至于前赴后继都去干那“竹篮打水”的傻事儿,有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业已表明态度,下令禁止小产权房买卖。

      奇也怪哉。吃了许多年农民种的菜不感觉有什么问题,住了许多年小产权房也没有出什么问题,倒是时至今日,需要别人出来喝阻,说是有问题。若说是善意提醒,那也就罢了。其实呢,这根本就是一撸到底的处置。

      消灭与扶持,本是排除隐患化解风险的两类办法。不得不说,在日常的调控事务中,我们只片面掌握了“消灭论”,却没有很好掌握“扶持论”,历来的新生事物(小产权房实际上已是旧事物),但凡没有办法规置协调好的,就唯消灭论处,似乎只有尽悉取缔,才最为妥当。

      岂不知,有些事物是可以扶持的,而且扶持比消灭要好?扶持一件事物,是要通过合理的牵引和规划,使之由不规范而规范、由不入轨道而步入轨道,这是积极的、有境界的做法,调控的上上策。节约成本、减少代价,较之于简单、粗暴、反复的扑杀行为,不知要有多少创举性。

      消灭则不然。通常情况,消灭一件市场事物比扶持一件市场事物更棘手和难办,岂不闻“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或“死灰亦能复燃”之理?世间事,从来是因果循轮的,市场自有根本发端,不能寻源究本,探求不出根本解决之道,便要出狠手将之掐断,这种调控有失轻率,也最不管用,是下下策。

      退一步论,采行消灭的办法处置小产权房,委实是一个多输的结果。不说普通业主,即使是开发商,因为也参与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很多人甚至是小产权房的始作俑者,从中得了不少好处和便利。要消灭,必然就灭绝了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更不明智之处在于,调控者也将难以从这场“消灭战役”中获得什么预期的效果。小产权房的兴起适逢楼市调控时期,本来是可以就地拿来加以利用的。你舍不得投入过多的资源去建设政策性保障住房,或保障能力有限、有心无力,何不就势放开小产权房建设,以填补保障性住房短缺的现实空白?

      顺势利用小产权房供给模式,还可以促进住房供应市场的竞争程度。总是抱怨竞争不够,不可以通过扶持多种供给模式去鼓励竞争吗?当多种供给模式的竞争趋向充分与合理的时候,供应主体增多、供应量增加、多种模式互相补充与替代,居高的价格不就会松动下滑了吗?

      调控最讲究平衡,使市场力量相互牵制。只看到小产权房的“名不正、言不顺”,无法与商品房相提并论,便欲一除了之,实则是调控者不嫌给自己添堵,做不成保障体系、难以满足源源不断的需求,又要全力去封堵普通居民自行寻到的低成本居住获得方式,结果自己只会搞得焦头烂额、疲于应付。

      要扶持,不要消灭,并非技术难题。小产权房用地来源不正,尽可以想办法做足规划,允许农村集体土地适度、适量入市;小产权房名不正、言不顺,尽可以使之“名既正、言又顺”,发一纸权属证书,让不可能成为可能,这不难办到,也不是坏事儿。哪怕一时不愿赋予小产权房以商品房的地位,赋予它经济适用房的地位总可以吧?

      把它纳入经济房体系,给个名份,调控者完全可以做这个顺水人情的。好处实在很多:缓解调控者的调控压力,也利于分流城市住房需求,还可以给新农村建设增加资金注入量。一举多得的事情,岂不皆大欢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