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35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39.86%,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主要原因是: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43家,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是:
1、一些股东认为刘贵亭案件没有结案,这种状况不宜开展股改;
2、一些股东认为公司目前的状况以重组的方式开展股改更为合适;
3、公司无法与10家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联系。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已经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改保荐合同,保荐机构将协助制定本公司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69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书面函证后,作出如下公告:
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70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房地产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涉诉标的额20,000万元。另,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和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民事上诉状各壹份,涉诉标的额2153.8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诉北亚房地产公司案件
公司已于2007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中详细叙述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中轴路支行)诉北亚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于2007年8月3日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北亚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中轴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447,919.99元;其余利息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地产公司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
2、北亚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中轴路支行逾期利息(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32,000元;其余逾期利息的最总金额计算至北亚房地产公司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
3、北亚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中轴路支行复利(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复利金额为人民币65,663.65元;其余复利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地产公司全部清偿利息之日止);
4、华夏中轴路支行对委托贷款抵押物:北亚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华风国际商城项目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737.92元,由北亚房地产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金利源公司诉公司案件
金利源公司诉称:2002年9月20日,金利源公司与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约定金利源公司将2200万元人民币委托融泰公司进行管理,委托期限1个月,到期归还本金及其收益。2002年9月21日,本公司就主合同向金利源公司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融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及其承诺,金利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一中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无效;
3、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金2153.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4、如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还款责任,则由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5、驳回原告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6万元,诉讼保全费11.715万元,由被告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现因原告金利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判项;
2、请求确认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合法有效;
3、请求判令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返还本金2153.8万元之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03年4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滞纳金;
4、请求判令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上诉费用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3、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公司无原件)
公司没有找到向金利源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公司将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调解决上述事项,公司将对该事项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