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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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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指服务收费方案二稿出炉
    2007年08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嵘

      

      近日,《股指期货服务收费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期货公司手中,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8月17日。新的征求意见稿的收费原则为:公约只规定服务收费的下限标准。期货公司收取服务费下限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额的万分之一点五;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会员的代理结算费比例为成交额的万分之零点三;中介服务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期货公司净服务费收入的50%。

      据介绍,有关于股指期货服务收费的标准已经经过了两个多月的讨论。在6月初时,也曾下发过第一份《股指期货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讨论稿)》(简称:第一稿)。同第一稿相比,这一新的征求意见稿否定了“以投资者权益为计费依据,分档计算费用水平”的方案,并且将服务费下限从“万分之一点三”上提至“万分之一点五”(不包括交易所手续费和代理结算费);将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费从“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三”改为“代理结算费比例为固定值———成交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取消了“中介服务提取留存的分档计算”方案,改为一个统一的标准:中介服务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期货公司净服务收入的50%。

      上海中期的相关人士认为,新的收费标准同第一稿相比更具可操作性。“取消繁琐的分档计算方式,而采用较为简单的收费标准可以防止期货公司变相降价。”上述人士分析道,“比如原先一些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多存保证金,第二天就转走的方式来变相降价,但新的规定将可以遏制这种不正当手段。”

      南华期货的一相关负责人也认为,这一简单直接的行业标准,尤其是将中介业务的返佣比例也定出标准,将能更好地促进期货行业的公平竞争。据介绍,由于网上交易的普及,很多期货公司在进行异地拉客时可以不做任何固定投入,而是通过对中介人的高比例返佣来零成本拓展异地市场,有时这种高比例返佣能达到80%之高,严重损害了当地其他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

      此外,违约机构的处罚条款也被写入了这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其中包括:依据自律规则对违约机构进行自律处罚,对直接当事人和机构负责人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协会诚信数据库;在协会网站及行业内进行公开谴责。又据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期货公司还普遍反映,在违约处罚措施中,建议将“经济处罚”也加入其中,这将可以进一步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

      相关人士还介绍,这一行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协会每年或不定期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并公布最低标准。为了更好地体现期货公司的共同利益,《股指期货服务收费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可能将会通过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后,由全体会员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