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接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截止8月8日收盘,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售出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38,384,2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84%。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3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抚顺特钢
股票代码: 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通讯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联系电话: 0411-86671587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7年8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远
注册资本:364,417万元
工商注册证号码:2100001051335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2117497716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无限
经营范围:钢冶炼、钢压延加工,汽车保养、汽车(轿车除外)销售,特殊
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生产、销售;机械加工制造;机电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维修;来料加工;房屋、设备租赁;冶金技术咨询及服务,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
联系电话:0411-86671587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持有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00096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40.67%的股份。
第三节 减持目的
本次减持是根据本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需要,提高本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除以上内容外,本公司目前暂无在未来的12个月内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届时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抚顺特钢238,384,221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占抚顺特钢总股本的45.84%), 仍为抚顺特钢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权减持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抚顺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抚顺特钢264,384,221股,占抚顺特钢股份总额的50.8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抚顺特钢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1、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在前项规定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依据上述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中的26,000,000股于2007年3月20日可上市流通。
2007年5月28日至2007年8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抚顺特钢26,000,000股,占抚顺特钢股份总额的5%,平均出售价格10.41元/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抚顺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提交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抚顺特钢238,384,221股限售流通股中的1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08%)为抚顺特钢1.8亿元人民币借款质押给抚顺工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减持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明远
签署日期:2007年8月1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明远
日期:2007年8月13日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明远
签署日期: 200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