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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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8月20日
●除息日:2007年8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8月27日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7年6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二、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拟以2006年末总股本46,151.98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1.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合计派发红利46,151,98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利24,480,00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利21,671,981元)。
三、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7年8月20日。
除息日:2007年8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7年8月27日。
四、派发对象
截止2007年8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其中:
(1)个人投资者
对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投资者,由本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9元。
(2)机构投资者
对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股0.10元发放。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
3、邮编:130021
4、联系电话:0431-85954383
5、传真:0431-85954665
6、联系人:赵勇
七、备查文件
1、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2006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