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6月1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于2006年8月15日与本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5日,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未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立即终止本案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从原告处借款8,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
②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判令以上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判令以上被告按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费40万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80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5日